宜執法管處決【201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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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27 16:52:14
來源:
作者:宜州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編輯:宜州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宜州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請你(單位)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宜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宜州區人民法院起訴。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②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你承擔。
河池市宜州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2019-3-27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宜執法管處決【2019】67號(2019-3-27)
韋世芳:
身份證號:4527021991xxxx2468
經查你(單位)于2019-3-27在慶遠鎮公園東路會仙山景區大門附近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放車輛的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的行政處罰。請你(單位)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宜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宜州區人民法院起訴。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②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你承擔。
河池市宜州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2019-3-27